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17年9月15日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章程》第三章“职责权限”中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议题提交程序
1.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议题表》(以下简称《议题表》),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由基层学术单位填写《议题表》。
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填写《议题表》,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4.议题应经过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5.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会议形式。
6.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准备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天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7.遇有紧急事项,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三、会议时间
学术委员会开会时间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
四、会议要求和形式
1.会议分全体委员会议、分组会议及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等形式。
2.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3.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4.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以及本人为主要成员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5.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学术不端评价,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议题决议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2.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需要进行复议的,按复议程序执行。
六、议题决议执行
议题决议结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送议题提交部门,按《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