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结项说明
(2017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施行)
山东省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连同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题。
一、一般项目的结题标准
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承担的项目至少有2篇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专辑等,下同),其中项目负责人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等承担的项目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
2.以著作方式结题的,著作名称应与立项项目名称保持基本一致。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的,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所在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同行专家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本校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3.以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结题的,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提供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同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4.资助项目的成果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重点项目的结题标准
重点项目结题,在满足一般项目结题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论文。
2.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者被地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其他要求
1.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规范。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2.结题材料纸质版均应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要求:①项目级别、名称、编号、负责人姓名②各种材料名称、份数清单③负责人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