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根据《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教发(2021)104号),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校地融合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二)校地融合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各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22〕42号)执行。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或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四)校地融合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执行,不得用于本项目研究以外的其他用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变更项目组成员等,需要按程序报备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