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年12月第二次修订)》

2018年11月09日 15:25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12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12月第二次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17125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1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管理,为把我校建成“有特色、开放式、高水平”工商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东工商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我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产生;院(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结构、人数推荐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产生。

委员候选人的遴选要公开、公正,要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院(部)学术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截至退休年龄,任期不满1届的不作为委员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党委会审议后确定。

第十条 对于与学术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由主任委员提名人选,选举产生;院(部)领导候选人,以及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的推选办法推荐,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并随其任免而任免。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

因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应依据本章程及时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我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我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山东工商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会议许可,不得随意传播扩散;

(五)《山东工商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包含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享受一定的委员津贴。

第二十五条 制订或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及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并报校长批准后,再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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