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科研项目经费中要设置“间接经费”,各级各类项目的间接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1、《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
适用: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
适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6〕6号)
适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适用:没有具体规定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创新平台等,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及我校获批的各类创新平台。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科研处
2018年1月22日